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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新疆经委、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厅关于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等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12-12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委
发布文号: 新科专字[85]153号

关于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等若干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总公司、生产建设兵团,高等院校,各地、州、市科委、经委、外贸公司
  为了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加强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技术决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技术决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应在谈判前一个月按附表的格式填报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核准。

  二、凡要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在涉及到专利和技术决窍时,各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专利管理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专利等工业户权问题签署意见,否则申报无效。

  三、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涉及专利的项目,在进行谈判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以便掌握谈判中专利等工业产权的技术和法律状况,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凡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经审批生效后。引进单位应在一月内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备案。

  五、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引进时。应委托我区有对外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自治区进口公司、自治区机械进出口公司、自治区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办理,其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自治区科委
自治区经委
自治区对外经贸厅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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