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1]418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关于申报我局有关单位电子轨道衡收费价格的函》(郑价办[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解决货车超载问题,洛阳分局铁门、上街两车站多经企业自筹资金各修建安装了电子轨道衡一台,并已经国家轨道衡计量站检定合格。为以收抵支,同意铁门、上街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按每吨0.80元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未过秤的货物不准收取轨道衡过秤费。
二、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并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后,对过秤码单要妥为保存,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
四、本批复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暂试行一年,届时根据试行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