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14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
为加强旧机动车交易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黔府办发(1999)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旧机动车交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物价部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实行全省一价。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的项目包括交易市场服务费和车辆停车费。
1.交易服务费(包括物价、工商、公安车管等部门在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中收取的各种费用)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统一向进场交易成功的旧机动车所有者收取,不分寄售与非寄售其收费标准按每辆车交易评估价的2.8%计收。
2.车辆停车费是由旧机动车所有者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交纳在交易期间交易车辆的停放、看管服务费。其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型货车
吨)货车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收费管理,对未经批准自立项目乱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四、各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中心)必须依法到所在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通知于二000年十月一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原我局黔价经(20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