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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7 生效日期: 2002-01-17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承担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河南省人事厅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河南省委组织部或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七条    根据我市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作为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基金。


    第八条    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两年,对国家公务员个人帐户,每人每年注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工资(或退休金)的医疗费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用于公务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或门诊医疗费用。


    第九条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全供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标准向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统一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6%的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下列三个方面:
   (一)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住院期间(含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特种病、慢性病)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补助。其标准为:在职职工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副县级及其以上人员(含退休人员)补助80%;
   (二)用于支付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
   (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60%,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90%。


    第十二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支付要符合《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除个人自付部分外,医疗补助金额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按规定直接对医院结算;享受医疗补助的特种病、慢性病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特种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持《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就医证》、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收费单据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复式处方和医疗收费明细表,每季度第一个月到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报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医疗补助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市内5区和上街区的国家公务员执行本办法,实行分别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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