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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州电力设计院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1 生效日期: 2000-11-0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26号

贵州电力设计院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筑电设物字(2000)第002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管理的门面、办公楼、住宅楼的情况,本着合理、公开的原则,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办公楼、写字间、出租门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的标准收取。
  2.住宅楼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0元的标准收取。

  二、服务内容:
  1.公共楼道、电梯、走廊等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外墙清洗等。
  2.安全保卫,包括维护公共秩序,负责楼宇和住宅区的值班。
  3.办公楼和住宅区的绿化美化。
  4.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和管道疏通。

  三、你公司要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做好明码标价、帐目公布及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并到省物价局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接受年度审验。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二000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应认真听取业主意见,并及时向我局反馈,试行一年期满后视执行情况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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