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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26 生效日期: 2004-10-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林业局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见附件),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44020000.10     木炭   原料为不为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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