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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故事协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葡文名称为"Associacao de Estória em Macau"

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Stories in Macao"

英文简称为"A.S.M."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80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故事协会」会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故事协会」,葡文名为"Associa??o de Estória em Macau",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Stories in Macao",简称"A.S.M."(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三层楼上街21号盈发大厦2楼D座,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本会为非牟利机构,宗旨是鼓励本澳居民创作及阅读有关澳门的故事,为参与者提供交流意念及经验的机会。

本会活动包括鼓励、协助参与者创作有关澳门的读物(形体以故事、小说为主)。其创作作品将以不同形式出版,并派发到本澳各学校、图书馆以及其它公共服务团体作教育及推广创作之用途。本会同时亦会进行相关之研究、举办工作坊、座谈会、故事创作比赛以及与其它团体合作,以有效达到本会之目的。

第四条 凡对故事写作有兴趣之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经理事会审批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可就会务提出投诉或建议;有参选和被选理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之权。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支持本会举办的、符合会章宗旨的活动。

第七条 1.本会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

2.会员大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会员大会设会长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

3.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两名或以上,但理事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理事会之权限为管理法人,提交年度管理报告,在法庭内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理事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和协调本会各项工作,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

4.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及监事两名或以上,监事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理监事成员不可兼任。监事会之权限为监督理事会之运作,查核本会之财产,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载之其它义务。监事会得要求理事会提供必要或适当之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第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迟召开,由理事会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通知。领导架构成员每两年重选,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 资源:本会运作所需资源由按实际需要在各会员同意下共同负担。同时,可接受会员及热心人士捐赠。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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