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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轧花厂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 1994-10-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国及自治区有关棉花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加强对棉花轧花厂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出厂棉花质量,依据“国家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 自治区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供销社、兵团团场及乡镇企业所属棉花轧花厂。凡不属上述范围的轧花厂一律不予验收,不发证。


    第三条    凡 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的轧花厂,经检查验收具备相应的的基本条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见附件)的,方可领取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轧花厂不得加工棉花。


    第四条    棉花轧花厂许可证由自治区标准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统一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供销社予以配合。


    第五条    具体实施检查由各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联合进行,经检查合格的轧花厂,地、州、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部门颁发许可证,并报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第六条    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轧花厂,由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棉花加工生产;整顿期满,经检查验收达到要求的,颁发许可证;仍不合格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棉花加工营业执照。


    第七条    轧花厂的锯齿机加工升级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区纤检所、自治区棉麻公司、兵团棉麻公司联合发布的《新疆籽棉加工品级升级资格审查暂行规定》和《新疆锯齿机加工品级升级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凡未取得许可证,仍擅自进行棉花加工生产,或擅自加工升级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标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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