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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22 生效日期: 2001-01-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7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7)11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表彰奖励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使全省表彰奖励工作日趋规范。为了进一步使表彰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以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表彰奖励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表彰奖励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属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属部门(系统)表彰的,由表彰部门审核批准。
  (二)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不含厅、局、办内设处、科、股室)批准。
  (三)记二等功,由政府工作部门和地、厅级领导机关批准,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四)记一等功、授予省级荣誉称号,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表彰奖励的对象限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
  (六)各地(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给予本级领导人员奖励,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推荐给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必须征求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经省人事厅审核,报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二、表彰奖励的有关待遇
  表彰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根据获奖等级实施奖励。
  (一)获得“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授予荣誉奖牌,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或奖品。
  (二)获得嘉奖者,由批准机关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
  (三)获记三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四)获记二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定数量奖金。
  (五)获记一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1000元奖金。
  (六)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2000元奖金,并享受下列待遇:
  1 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2 在获奖的当年或第二年可享受一次15天国内公费疗养;
  3 每两年进行一次公费健康检查;
  4 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晋升工资从获荣誉称号的下月起执行(表彰时已明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不再晋升工资)。
  (七)获得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从授予称号的下月起晋升两档职务工资(表彰时已明确给予一次性奖励的,不再晋升工资),同时享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者除第4款外的其他待遇。

  三、表彰形式及经费
  表彰形式要简便、节俭,原则上结合部门工作会议或采用电视电话会、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确需专门召开表彰大会的,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召开的表彰会须报省人事厅备案;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政府进行的表彰奖励,属一次性奖励的,所需经费分别由各级财政核拨;部门表彰和属定期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单位包干经费解决。

  四、受到表彰奖励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
  (一)编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问题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受到记大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五)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五、其 他
  (一)被取消奖励的个人,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奖励的单位和部门,由审批机关直接取消奖励。
  凡被取消奖励者,审批机关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二)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其奖章、荣誉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六、表彰奖励的范围、条件、管理、申报程序、名称和数量按黔府办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

  七、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彰奖励,按其规定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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