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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学生视觉艺术空间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2 生效日期: 2005-10-1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附则

中文简称为“学艺空间”

英文名称为“Macao Visual Art Student Zone”

英文简称为“Art Zone”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2档案组内,编号为94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学生视觉艺术空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学生视觉艺术空间”,中文简称为“学艺空间”,英文名称为“Macao Visual Art Student Zone”,英文简称为“Art Zone”。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澳门高士德大马路7-C号培正大楼三楼D座,经理事会同意可更改。

第三条 本会宗旨:凝聚本澳未来青年艺术工作者力量,突出学生创意的可塑性,尊重学生对艺术的表现方式,加强学生多元思维发展,提供艺术交流机会。向澳门各校宣传视觉艺术教育的重要性及专业性,丰富常规教学以外的创作空间,大力推广学生视觉艺术作品的多元化,让视觉艺术教育在校园生活中更为普及。提倡从学生的根本教育着手,以「美」育人,继而提升整体社会审美质素。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凡对视觉艺术有兴趣及拥护本会章程的本澳学生及就读澳门以外大专院校的澳门永久居民均可申请会籍,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并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会员权利:有权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有选举及被选举权和提出建议及异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义务:支持及参与本会举办的活动和缴交会费,每年会费是澳门币五十元正。

第七条 会员不缴交会费或损害本会利益,可被开除会籍。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本会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各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选可连任。

1.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为最高权力机构,可通过及修改会章,选举领导架构及决定各会务工作。会员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及秘书各一名,负责会员大会的召开及主持工作。平常大会须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召集。会员大会负责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及按时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团、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决议时须经出席会员之绝对多数票赞同方为有效;如属修改会章之决议,则须获出席大会四分之三之会员的赞同方为有效。

2.理事会:为行政机构。设会长一名、副会长数名、秘书长及财务长等,总人数须为单数。负责管理和处理日常会务。

3.监事会:为监察机构。设监事长一名及副监事长两名。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日常运作。

第九条 经理事会批准,本会聘请有关人士为名誉主席及名誉顾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及赞助等。

第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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