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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等对乌鲁木齐分行关于加强协作进一步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31 生效日期: 1995-10-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新国税发[1995]17号

近期以来部分企业拖欠税款情况十分严重,影响着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为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依法治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人民银行及自治区各商业银行就有关清理欠税加强征管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有意拖欠税款的企业。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个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七 条 之规定办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所欠税款的滞纳金应同时扣缴。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发出的扣款通知书后,应及时进行扣款。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需要查核纳税人银行帐户及储蓄存款帐户的,须经县以上国税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帐户;查核纳税人储蓄存款帐户,须经县,市支行或市分行的市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
  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要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协助核查。税务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为纳税人保密的各项规定。

  三、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各级税务机关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本文未尽事宜仍按照新税征字[1989]37号,新税征字[1989]63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参看二九八九年十二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印的《税收征管文件选编》第114至119页)清理欠税的管理仍按新税征字[1992]15号文件精神办理。(参见一九九三年四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编印的《税收征管文件选编》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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