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1]163号
贵州省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预付话费业务的请示》(黔移(2001)25号)收悉。为防止恶意高额欠费。2000年初,我局在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下,同意试行开办预付话费业务。该业务试行一年以来,有效的防止了恶意高额欠费,且用户无不良反映。经研究,现对你公司预付话费业务正式批复如下: 一、开办预付话费业务的有关规定仍按黔价经(1999)448号文件执行。
二、该业务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收到文后,请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