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地税一[1996]1号
经调查了解,目前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塔指”)所属油田(井)产销原油增值税由“塔指”统一核算,并按各油田(井)产量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对增值税的征收,虽采取由巴州国税局税务咨询事务所代有关县开票,税款入有关县金库的办法,但“塔指”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未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四条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塔指”所属油田(井)产销原油在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地税机关仍应按7%的税率计征“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