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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12 生效日期: 1996-01-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新地税一[1996]1号
经调查了解,目前塔里木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塔指”)所属油田(井)产销原油增值税由“塔指”统一核算,并按各油田(井)产量所占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纳的增值税税额。对增值税的征收,虽采取由巴州国税局税务咨询事务所代有关县开票,税款入有关县金库的办法,但“塔指”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并未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 条规定,经研究,我们意见,对“塔指”所属油田(井)产销原油在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地税机关仍应按7%的税率计征“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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