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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1 生效日期: 2001-06-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价格[2001]166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卫生局、药监局:
  为推进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和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全面开展药品价格监测,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价格改革的要求,是促进药品价格管理,引入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药品的需要。为此,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要与卫生、药监部门共同配合,组织和落实有关药品价格监测工作。

  二、按照国家计委要求,我省确定的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有: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贵阳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四一八医院、毕节地区人民医院、黔西南州人民医院、遵义市人民医院、六盘水市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铜仁地区医院、黔南州医院。
  批发单位:贵州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医药公司、黔东南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地区医药公司、六盘水市医药公司、黔西南州医药公司
  零售药店是:遵义地区医药公司统一大药店、铜仁地区医药公司第一门市部、贵阳市延安药店、贵阳市一树药店、贵阳市新阳光药店。

  三、药品价格监测的内容。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要定期报送本单位销售的所有药品实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监测品种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中成药中西内科用药。
  监测单位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审核。
  地州市所属的监测单位由各地州市物价局督办落实,卫生局、药监局确定督办联络员,省级监测单位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派员督办,省卫生厅、省药监局配合。

  四、上报时间。原则上监测单位每月15日前报送药品价格数据,考虑到监测工作刚起步,填报工作量大。2001年各地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我省首次上报时间为6月15日前,上报资料可采取网络邮件直报或软盘直报省物价局价格信息中心。

  五、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计委开发的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和发布系统软件,我省将对监测单位人员进行培训,并免费将软件发放给监测单位。各监测单位必须按照软件规定的内容,格式进行认真填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报、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将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共享,各地可通过中国价格信息网免费查询或下载有关数据。各地物价部门对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时,只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不得涉及任何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

附表:1.药品监测表
  2.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附表:一
  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期:
  类  通  商  企  单  管  从  从  销  销  零  数
  别  用  品  业  位  理  生  批  售  售  售  量
  名  名  权  产  发  给  给  价
  称  称  限  企  企  批  零  格
  业  业  发  售
  购  购  企  单
  进  进  业  位
  说明:1.药品类别:必须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进行分类的大类类别。
  2.药品通用名称:对于中成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3.药品商品名称:是指由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4.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5.该数量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
  附表二: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类  通  商  企  单  管  单  单  数  价  执
  别  用  品  业  位  理  位  位  量  格  行
  名  名  权  日
  称  称  限  期
  说明:1.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2.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4.其他指标解释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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