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省政府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事故的报告、查处、统计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二、工作程序与职责划分
  (一)事故的报告
  1.各行各业、各类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 小时内向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无主管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述部门在接到企业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逐级转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3.事故受伤人员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及时补报当地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事故的抢救
  1.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若不具备医疗条件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护或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2.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企业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应立即呈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其同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3.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在移动前进行拍照,并做出标志,进行详细记录,绘制出事故现场图。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先抢救后调查。事故现场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县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可参与调查。死亡1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系县(市)、区属及其以下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均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
  3.成立事故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系县(市)、区属以下企业的,调查组组长由县(市)、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系市属及其以上企业的, 调查组组长由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或省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按省政府《办法》规定执行。无主管部门企业(含无主管的“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由该部门委托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三资”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无采矿许可证矿山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领导担任;矿山以外的乡镇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导担任。
  4.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
  (四)事故的处理结案
  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处理。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事故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后,牵头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3.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30日内落实。要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制订防范措施,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
  (五)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本市范围内隐匿谎报的伤亡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市政府: 744714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449311(值班室)、 7933148(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处)。
  2.举报范围:全市各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生产经营或相关活动中造成死亡、重伤、中毒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上事故,隐匿不报或谎报的;存在易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包括消防、交通、工程建筑、民用爆炸品和危险化学品、煤矿和其他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事故隐患。
  3.对于举报的事故和重特大事故隐患,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掌握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认定核实后,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者奖励100-500元;对举报一些特别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对举报一些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和隐患的,酌情给予重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兑付。
  4.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为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对恶意举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5.对举报情况,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调查核准,情况属实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查处,有关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事故的统计上报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类事故的定期统计工作,按规定填写表格,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事故情况。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事故真相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个小时内以事故报告单的形式上报。
  3.所有与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签订责任目标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事故卡片、事故单位基层表和事故综合月(年)报表。
  4.市安委会每年通报一次统计工作情况,两年无差错的统计单位和人员,市政府将通报表彰。
  5.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均要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6.各种统计报表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制作印发,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7449311 、7933148)。

  三、以上通知要求,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参照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