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8 生效日期: 1999-01-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6)18号)规定,会计证实行培训、考试和年检制度。为了使你局做好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同意你局在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时,向参加培训和考试的人员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在颁发会计证时,向申请人员收取会计证工本费。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应尽快调整由你局有关培训机构承担,收取培训费。你局按规定对会计证进行年检,属于正常行政公务活动,不宜收取年检费。

  三、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中央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室租金、教师酬金、资料费等开支;考试费主要用于支付考场租金、试卷印刷费、命题费、阅卷费等开支;工本费主要用于证书制作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你局应按规定加强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的收支管理,并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