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铁运函[1998]167号
一、凡符合《客规》规定的团体旅客购票时,满20人时,给予免收一个人票价的优惠,20人以上,每增加10人,再免收1个人的票价,但每年春运期间(起至日期以春运文件为准)不予优惠。
二、团体旅客中有分别乘坐座、卧车或成人、儿童同一团体时,按其中票价高的免收。
三、发售优惠团体票时,实行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对免收的人数填发代用票,其余人数仍发售计算机票。填写代用票时,事由栏填“优惠团体”,发到站按实际填写,票价栏全部划消,人数栏中“全价”改为“免收”,人数按减收实际数填写,记事栏记载被减收人所乘坐的座(铺)位号,同时还记载电子计算机票的起止票号。非计算机售票的车站发售优惠团体票时,一律填发代用票,人数栏的其中一栏可以改为免收栏,记事栏记录团体旅客证起止号码。
车站发售优惠团体票应设指定窗口。
四、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