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工商财字[200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已根据省财政厅意见修改,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待省工商局商省财政厅研究具体办法并发文后执行,其余条款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挂靠社团财务管理,确保挂靠社团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挂靠社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挂靠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社团组织,含学会、协会、委员会、促进会等。
挂靠社团与工商部门人、财、物脱钩后,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记账方式的确定:
(一)根据挂靠社团实际,可区别采取以下三种不同的记账方式:
1、没有独立编制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集中办理多个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各挂靠社团不设独立账簿。
2、独立编制少、专职工作人员少、没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按挂靠社团分别设账办理会计业务。
3、独立编制较多、专职工作人员较多、有专(兼)职正式财会人员的挂靠社团,可由各挂靠社团设立专门账户办理该挂靠社团会计业务,同级工商局不为该挂靠社团设账、记账。
挂靠社团记账方式的选择,由同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工商局财务部门备案。
(二)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工商部门统管;实行第二种记账方式、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财务工作由同级工商局领导,实行财务自收自支、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的原则。
(三)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第二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工商部门要安排专、兼职财会人员办理挂靠社团财务工作(人员不够的,可从社团抽调1人并入工商财务部门专门从事社团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的挂靠社团,应根据经济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安排社团正式工作人员从事专、兼职财会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凡没有符合从事财会工作条件的正式工作人员的挂靠社团,一律不实行第三种记账方式。
第四条 挂靠社团每年应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第五条 挂靠社团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挂靠社团收入的原则:
(一)挂靠社团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设置账外账;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及时、足额将收入缴纳挂靠社团财务,严禁坐支和挪用;严禁借企业年审之机或采取各种行政手段、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
组织各种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赞助收入(含物资)要如实在社团账务中反映。
(三)挂靠社团收取会费或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严禁搞任何形式的摊派,严禁将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变相转为挂靠社团会费收入,不能搞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交换条件,不得向非会员和非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四)收取会费不得与个人奖励、福利补助挂钩。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借年检之机搭车为社团收取会费。
(五)挂靠社团原则上不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需要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的,需报经市州以上工商局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包括:业务活动费开支,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会员补助,创办经济实体和其他事业性实体的成本费开支,有偿服务成本费开支,应交纳的税费,其他合理开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要认真执行《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和下述规定:
(一)各项开支要有合法的凭证,凭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报销,报销程序和经费审批权限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重大活动费用开支,按程序审批后再由理事会决定;坚持所有支出及时结账报账,禁止先签单消费、后集中结账报账的做法。
(二)基层分支机构实行报账制,由县级挂靠社团统一核算,所有会计资料集中县级统一管理。基层分支机构会员活动开支严格遵守年初预算,按预算开支;县级挂靠社团不得按收入比例拨付基层分支机构经费。各基层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要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预算控制的前提下,实行实报实销。分支机构报账员不得由工商所报账员兼任,必须由分支机构人员担任。工商所与社团分支机构不得互相挤占经费。
(三)挂靠社团应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预算,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开支应限于三分之一以内;接待费应控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内。
(四)会费应由挂靠社团工作人员收取。
(五)财政性资金(财政资金包括: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拨款,省、市(州)、县(市、区)各级工商拨款,下同。)不准对外投资。
第九条 要正确划分机关与社团支出的界限。工商部门应由机关开支的费用不得到社团开支,机关不得占用社团经费;社团使用工商部门房屋、建筑物的,要按规定支付房租、水电、空调、保安、物业管理等费用。
在机关领取工资的人员,享受机关的福利待遇,不得在挂靠社团领取各种名义的补助或津补贴。在社团领取工资的人员,享受社团的福利待遇,不得在机关领取各种名义的补助或津补贴。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挂靠社团财务管理工作。使用财政性资金、赞助款的,要严加监管。
第十一条 挂靠社团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挂靠社团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同级工商局、挂靠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会费上缴提成的管理。
(一)下级挂靠社团按规定向上级社团上缴会费提成。上级社团不得按下级社团上缴会费数的一定比例返回工作经费、县级社团不得向基层分会返回会费分成。会费上缴不与个人收入、奖励、福利挂钩。
(二)除下级社团向上级社团上缴规定的团体会费提成以外,上一级社团与下一级社团之间没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禁止上级挂靠社团以报账形式为下一级挂靠社团抵上缴会费提成返还。
(三)上级社团收到的下级挂靠社团上缴的会费提成按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票据管理。
(一)挂靠社团按下列规定使用票据:
收取会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接受捐赠时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捐赠收据》;
依宗旨开展的各项服务性活动的收入,使用湖南省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
往来结算使用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
(二)挂靠社团所使用的省财政厅、省非税局印制的票据,由工商局财务部门参照工商部门票据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由省工商局财务部门统一到省财政厅领购,纳入工商系统票据统一管理,逐级下发,挂靠社团向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领取。各挂靠社团不得到当地民政、财政或其他部门领取财政票据。
《湖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由挂靠社团(或各级工商部门财务部门)到当地税务部门领购。
(三)票据实行专人管理。挂靠社团和各分支机构都要明确一人专门负责管理挂靠社团使用的票据;向同级工商财务部门按时填报票据使用计划,由工商财务部门汇总上报到省。票据核销由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本条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规定。
第十四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资金按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挂靠社团不再参与当地财政(非税)部门专户储存。所有支出通过专户下拨。具体办法由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规定。
对于不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的,工商部门要停拨经费。
(二)挂靠社团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挂靠社团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挂靠社团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实行第一种记账方式的,几个挂靠社团可以合并使用一个账号。对于凡有工商机关人员兼职且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规范性社团组织,应按省财政要求,其财务由同级工商部门统管,并与同级工商部门其他资金合并一个帐户进行核算。
(三)挂靠社团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并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
挂靠社团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按财政、民政、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挂靠社团的银行账号不得出租、外借和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 挂靠社团要认真执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3)6号)》、《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4)92号)》、《省工商局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4)56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挂靠社团购建房屋、建筑物的,应经省工商局转报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车辆购置应经过省工商局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经费审批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挂靠社团应认真执行《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以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开支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3)140号)》的各项规定。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大额开支应事前审批。市州可在本条规定的范围以内确定审批人审批权限的具体额度:
(一)挂靠社团的审批权限(不含工资性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省、市、县各级秘书长可分别在3000元(含)、500元(含)、300元(含)的范围内审批支付或报销;省、市、县各级会长分别可在3万元(含)以内、1万元(含)以内、5000元(含)以内审批;省、市、县各级超过上述额度,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1万元至4万元(含)的、5000元至1万元(含)的支付事项,须同时报同级工商局局长审核同意;局长审核权限之上的支付事项必须经同级工商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挂靠社团分支机构为报账制单位,分支机构负责人无经费审批权。
(二)个私协秘书长审批权限可按省工商局、省个协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湘工商办字(2005)205号)执行。
(三)挂靠社团重大活动开支,应先经上述程序批准后,再提交社团理事会研究审批。
(四)对于实行会长直接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办法后,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局长、副局长不再担任会长的,会长、秘书长的审批权限应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向下调整,具体额度由市州规定。
(五)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条规定的权限内,实行定期总额审批办法。
第十八条 挂靠社团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或保证;未经批准,不得贷款。
第十九条 挂靠社团与其他单位、组织、个人签定合同,应经同级工商局批准。具体办法由同级工商局规定。
第二十条 挂靠社团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会计法》规定以及省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湘工商监宇[2004]68号)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和给予处罚。对于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变相转作会费的行为,按国务院281号令严肃处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一条 挂靠社团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挂靠社团应按规定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按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的规定向同级工商部门和上级社团报送会计报表。下级工商部门根据经审核的挂靠社团会计报表编制本级汇总报表,报上级工商部门。挂靠社团应主动接受同级工商局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十二条 挂靠社团的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挂靠社团各项重大活动计划的研究制定,如涉及数额较大的经费收支,都应有会计人员参加,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挂靠社团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商局财务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