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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1 生效日期: 2007-09-2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和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5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学生全部免收杂费;城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执行。
  二、免费标准
  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04〕75号)规定执行,即农村初中每生每年300元,农村小学每生每年210元。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经费来源
  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所需资金与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免杂费的资金来源相同。各市区、开发区要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杂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村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农民群众的亲切关怀,对于全面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加快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不能纳入免除杂费学校范围,并责令其停课整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免除杂费补助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农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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