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7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全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烤烟生产政策,加大种植布局调整力度,坚持计划种植、按合同组织生产,完成了烤烟移栽任务。在烤烟生产中,实行政府、烟草企业双向目标责任制,增加烤烟生产投入,狠抓“科教兴烟”技术措施的落实,烤烟长势较好。为切实做好今年烤烟收购工作,完成好今年全省烤烟收购计划任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烤烟中后期田间管理,促进烤烟质量产量的提高
当前,全省烤烟总体长势较好,丰收在望,但由于受苗期及大田生长前期低温、多雨、光照不足等不利气候的影响,一些烟株出现“早花”,局部烟地病虫害发生较重,对烤烟产量、质量的提高将产生一定影响。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烤烟的中后期田间管理工作,认真按照省烟草公司制定的《贵州省2001年烤烟生产主要技术措施及新技术推广要求》,采取科学的补救措施,重点解决好烤烟“早花”问题,抓好病虫害防治和防洪排涝工作,做到适时打顶抹芽,切实做到成熟采收,抓好“三段式”烘烤、分级扎把等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努力提高烤烟生产整体质量水平,使今年全省烤烟上等烟和上中等烟比例达到一个新水平。
二、坚持按计划、按合同组织好烟叶收购
(一)认真执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的政策。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国家烤烟收购计划,按烤烟产购合同规定的数量、等级比例收购烟叶。合同内的烟叶,不拒收、不限收;合同外的烟叶不予收购。
(二)认真执行7个等级烟叶不予收购的规定。黔府发[2001]5号文件规定,对市场滞销、库存积压、结构矛盾突出的上杂一(B1K)、上杂二(B2K)、上杂三(B3K)、上柠四(B4L)、上桔四(B4F)、青烟一(GY1)、青烟二(GY2)等7个等级的烟叶不予收购。各级政府和烟草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的工作,取得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指导农民将不收等级的烟处理在田间,不进入烘烤环节,切实将下低等烟叶收购量控制在合同签订的比例以内。
(三)认真执行国家烤烟标准。各级烟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烤烟标准,对样收购,准确验级,及时调运,及时复烤,力争今年收购的烟叶年内复烤完毕。不准压级压价、提级提价收购,不准抬级抬价上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烟草部门,要对收购及调运中烟叶的等级质量争议进行仲裁,维护烟农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四)认真执行边界收购政策。由于我省执行的是三价区烤烟收购价格,为搞好与省外毗邻地方的烤烟收购,今年对与省外二价区接壤地方的烤烟收购点的部分等级烟叶的收购价格实行与省外二价区持平或半持平,具体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2001年与省外毗邻二价区接壤收购站(点)部分烤烟等级收购价格衔接的实施意见》执行。除规定等级外,不准扩大到其他等级,也不准扩大到与省外二价区接壤的县(市、区)内的其他收购点和其他县(市、区)。因与省外二价区收购价格持平而增加的开支,不计征烤烟农业特产税等税费。
(五)严格执行国家烟叶价格和税收政策。各地要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下达2001年烤烟收购价格的通知》中确定的烤烟收购价格组织收购,不得加价或变相加价收购烟叶。烤烟产前扶持一律以物化方式兑现烟农,不准在收购环节以现金兑付。对擅自加价收购烟叶,扰乱价格政策,造成收购秩序混乱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烤烟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税率和烤烟实际收购价款计征。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征税政策,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包税,不得违反税法规定出台地方政策。为缓解收购资金紧张矛盾,烤烟农业特产税从11月份开始征收,年底全部入库。
三、认真组织好烟叶收购资金,不向农民打“白条”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烤烟收购的需要。各级政府要支持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组织好储蓄等项工作,帮助烟草部门做好“以物放贷”资金和烟叶货款的回收工作,多渠道筹集烤烟收购资金;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要按含税价足额供应计划内烤烟收购资金;烟草部门要大力加强烟叶货款的清收工作,回笼资金主要用于烟叶收购和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二)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农业银行等金融部门和烟草部门,要对今年烤烟收购资金继续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积极做好兑付烤烟收购“白条”工作。目前,我省少数地方尚有一些历年烤烟收购“白条”,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省人民政府要求,凡有“白条”的地方,一定要从“讲政治”和“三个代表”的高度,从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实行责任制,加大解决“白条”的力度,在今年烤烟收购前将农民手中的“白条”作为兑付,烟贩手中的“白条”一律不准兑付。今年的烤烟收购一律不准向农民打“白条”。凡是今年收购结束后发生新“白条”的地方,将扣减其明年烤烟收购计划。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