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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5 生效日期: 2001-03-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切实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全面推进村民自治重要意义的认识
  《实施办法》总结了我省10多年来开展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民主愿望,为我省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提供了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这部法规,对于加快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好对《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各级领导同志和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要带头学习,理解和把握《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为推进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贡献力量。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讲解《实施办法》,使《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变成农民群众的主动要求和自觉行动,使村民自治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扎实、有效。

  二、积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村级民主制度建设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要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重点,健全和完善村级民主制度。一是建立健全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各地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现有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行规范完善。县一级要普遍制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统一规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和权利、义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原则、议事内容、议事时间、议事方法、议事程序,使村民(或村民代表)在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时有章可循,按章议事。二是健全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农村面临的新形势,对原有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达到法律规定与本地实际的密切结合,更具可操作性,为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提供行为规范。三是建立健全以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县乡两级都要按照《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实施细则,统一规范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和监督措施。已经建立和实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的地方,凡是内容与《实施办法》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民主监督与法律规定相吻合并落到实处。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办法》顺利实施
  贯彻落实好《村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努力扩大基层民主,全面推进村民自治,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放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统一部署,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分类指导,常抓不懈。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搞好与《实施办法》相衔接的配套规章制度建设,并把《实施办法》作为全民普法尤其是农村普法的重点内容。民政部门作为指导村委会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及时掌握和调度各方面的情况,监督法律法规的落实,实施正确的指导,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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