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进出银信管发[1999]第2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
各部、室,国内各代表处:
为改进金融服务,简化手续,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经9月10日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行贷款分级审批制度进行调整。现将修改后的《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审批程序,完善审贷分离制度,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加强贷款项目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审贷分离、贷款分级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是指我行办理的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融资担保等项业务。
第四条 贷款的各级审批人均由行长书面授权。各个审批级次不得越权审批贷款。
第五条 贷款审批工作各个环节的职能、要求和责任,按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岗位责任制要求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出口卖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审批权限为:
(一)人民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外汇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由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如遇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报主管信贷管理业务的副行长审批。
(二)人民币金额超过3000万元不足1亿元,外汇金额超过3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如遇主管有关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直接报行长审批。
(三)人民币金额在1亿元、外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
第七条 对外优惠贷款的审批权限为:
(一)人民币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审批。如遇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不在,而项目急需审批,可报行长审批。
(二)人民币金额超过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报主管优惠贷款业务的副行长签署意见,再报行长审批。
(三)人民币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贷款项目,经信贷管理部评审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批准。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和融资担保项目,由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审查,直接报主管该项业务的副行长签署意见后,报行长批准。
第九条 对内容特别复杂、情况极为特殊的项目,不受项目金额及审批权限的限制,由信贷管理部报请主管副行长同意后,提请行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贷款审批权限在执行中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第十一条 各类贷款项目经贷款业务部门按照我行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初审通过后,送信贷管理部评审。经信贷管理部评审通过的项目,报请各个审批级次按各自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不需进行评审的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担保等类项目,由有关业务部门按批准权限,直接报批。
第十二条 经信贷管理部评审认为需要否决的项目,商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意见一致后,由信贷管理部直接否决。信贷管理部评审意见与贷款部门初审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按照审批权限报行领导协调决定或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行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整理《会议纪要》。按分级审批制度,经有关行领导批准的项目以及经信贷管理部总经理批准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负责填制《贷款批准通知单》,通知有关贷款业务部门。有关贷款业务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和《贷款批准通知单》向企业发出放款通知书,放款通知书应会签信贷管理部。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如经原则批准,但需进一步补充资料、完善条件、规范手续才能办理放款的,各贷款业务部门负责通知有关借款企业补充完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贷款业务部门会签信贷管理部同意后办理放款手续。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机构和各级审批人员,应从保障我行各项业务安全运行和切实维护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贷款审批工作,严格审查,恪尽职守,审慎决策。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项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及我行有关业务规章制度,坚持独立、公正、客观原则,按照程序办事,严格掌握贷款条件,对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性、政策性、风险性、安全性、效益性等主要方面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不得随意迁就,杜绝人情贷款、关系贷款。
第十七条 各贷款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对贷款项目的初审、评审、报批和审批工作,均应在我行审贷分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 需经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向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提交项目评审报告。经各级审批人员批准的项目,项目评审报告只送有关贷款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逐月将被批准项目的情况进行汇总,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由贷款业务部门直接报批的项目经批准后,有关贷款业务部应将被批准项目的情况书面通知信贷管理部,由信贷管理部统一汇总,于每月末报项目评审委员会各委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项目评审委员会授权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分级审批管理试行办法》(进出银项发[1998]第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