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33/2002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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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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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訂定第9/2002號法律第九條及第十一條分別所指的安全委員會及保安協調辦公室的運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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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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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委員會在履行向行政長官提供內部保安事宜上諮詢的職責時,按照本行政法規附件第一章的規定運作,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
二、保安協調辦公室在履行作為安全委員會的顧問的職責時,按照上款所指附件第二章的規定運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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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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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協調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該主任以定期委任方式履行職務;如官職據位人受經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約束,則根據該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關的定期委任視為一般的定期委任。 |
二、為?薪俸的效力,主任等同副局長級,收取相當於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的表一第二欄所規定的薪俸點的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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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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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協調辦公室對文職人員的需求,係根據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的批示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的人員以派駐方式予以滿足。 |
二、保安協調辦公室對軍事化人員的需求,係根據上款所指實體的批示由各軍事化部隊的軍事化人員以臨時提供服務方式予以滿足。 |
三、以上兩款的規定,不妨礙可由內部保安體系的其他部門編制的人員以相同調動方式及按相同程序填補人力資源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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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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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條規定於保安協調辦公室任職的人員所接受的工作評核,不論是平常評核或特別評核,係屬於有關人員編制所屬的軍事化部隊的局長或部門的領導的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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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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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協調辦公室運作上所需的其他行政輔助及物資輔助,由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透過負責保安施政領域的司長批示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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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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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下列批示: |
(一)四月一日第92/GM/91號批示; |
(二)八月十九日第128/GM/91號批示; |
(三)八月十九日第129/GM/91號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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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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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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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
命令公佈。 |
行政長官 何厚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