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9]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风险资产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风险资产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的本外币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不良贷款、不良投资、抵债资产和各类垫款。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是本外币不良资产处置的审查机构。
第四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采取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审议不良资产处置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总行按照本工作规则成立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各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比照本规则成立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人选由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提议,报经行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委员总人数为单数。分管风险资产业务的行长任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主任。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特聘行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
第七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提出审查意见,供行长或上级行决策时参考。应提交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事项主要有:
1.本行需经行长审批或超过本行贷款审批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各种贷款重组业务(不包括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
2.本行需经行长审批或超过本行贷款审批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各种垫款转贷款业务;
3.本行需经行长审批或超过本行以物抵债审批权限,需报上级行审批的各种以物抵债的入账和处分业务;
4.其他各类情况复杂、风险较高、金额较大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5.贷款、投资、垫款的核销。其中,总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全行大额、疑难核销项目;各分支行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本行全部核销项目。
第九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如实报行长。
第十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委员不得泄漏在审查项目过程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应在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主任主持下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主任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委员因故缺席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会议,可事先将有关意见写成书面材料递交给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其他人作为部门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四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认为被审议事项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议。
第十五条 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行外咨询委员不参加表决)。过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形成委员会意见,以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决议形式报行长。行长对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决议有否决权。
第十六条 各行在报行长或上级行审批时,应将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委员会决议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审议事项的情况汇报、会议记录、整理呈报会议材料及有关联络工作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