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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9-28 生效日期: 1996-09-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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