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银司[19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3号)和《关于利率调整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银传〔1998〕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统一我行通知存款利率、规范通知存款业务,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为推进这项业务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行已立项开发,争取尽早以统一的版本向全国推广,在总行推广之前,各行可自行按本办法调整软件,以保证对外营业。
二、单位通知存款会计核算手续,总行将另文下发。
三、原办法(中银综〔1998〕87号)同时废止。
四、各管辖行应加强该业务的管理和指导,同时应注意收集客户和柜员对本办法的意见,并及时反馈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管理办法
单位通知存款是客户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根据人民银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对象及办理机构
(一)凡符合开立人民币存款账户条件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通知存款账户。
(二)分理处以上(含分理处)机构均可办理本业务。
二、基本业务规定
(一)通知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
(二)本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需一次性存?入。
(三)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影印件等,并予留印鉴卡。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财会人员章、变码印鉴或电子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行)。
(四)客户应与银行约定取款方式,填写《通知存款支取方式约定书》(见附件一)。
(五)银行为客户开出记名式“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并打印“一天通知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字样,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六)证实书如遗失,银行不予办理挂失,不再补发新的证实书。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证实书遗失公函,银行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
(七)单位通知存款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每次支取金额限10万元以上,账户留存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低于50万元,做一次性清户处理或可根据存款人意愿转作其他存款。
(八)账户内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使用,不得用于结算或从账户中提取现金。
(九)支取存款时,须填写支取通知单(见附件二),并提前一天或七天送交银行。第二个工作日不到银行取款,此次支取通知自动失效。
(十)送交的方式有:
(1)客户本人到银行;
(2)传真通知;
(3)信函,通知书可通过邮寄,银行以收到信函日为存款结息日。以上3种方式,支取存款时,须填写正式支取通知书,并提前送交银行。
(十一)存款存入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按客户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和七天。一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一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七天通知存款须提前七天通知约定支取存款。
(十二)通知存款账户内资金可以在已联网机构使用。
(十三)单位更改预留印鉴、密码须按《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执行。
(十四)清户时,客户须到开户行办理手续,银行将账户本息以规定的转账方式转入其指定账户。
(十五)各种重要凭证及客户资料须按《中国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对部分支取的,须到开户行办理。
三、通知存款的使用
(一)客户需填写一式两份支取通知单(见附件二),加盖单位公章,于取款前一或七个工作日送交银行。
(二)银行在收到支取通知单后,填写支取日期(为第二个或第八个工作日),一份银行留存,一份加盖业务公章交给客户。
(三)客户出示证实书及印鉴,银行经过核实无误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
(四)证实书由银行打印到期日期、期限、利率等内容;注明“结清”字样后收回。如为部分支取,则注明“部分支取”、“结清”字样及支取金额后收回。
(五)每次支取,支取款项与该款项利息一起结清,转入其他账户,同时须打印利息清单交客户。
(六)对留存部分高于最低起存金额的,由客户办理续存手续,同时确认取款方式,银行为客户开具新的证实书,起息日为原开户日,金额为留存余额,证实书注明“部分支取留存”字样;对留存部分低于起存金额的,予以清户。
(七)电脑应对每笔交易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对每个账户可出制交易明细,供业务人员核查。内容包括:客户名称、每次支取金额、转入的结算账户账号、留存余额、起息日、交易日、销户日等。
(八)清户时,银行为客户出具余款利息清单。
四、通知存款的变更、遗失
(一)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经办人身份证件及证实书向银行办理更换印鉴手续。
(二)因存款单位合并或分立,其通知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须由分户双方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到银行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银行为单位换发新证实书。
(三)证实书遗失后第一次支取存款时,客户应向银行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遗失公函,一式两份,一份作为账户档案,一份作为业务传票附件。银行核实后,按约定的支取方式办理取款手续。如客户为部分支取,则再次取款时凭银行开具的新的证实书办理。
五、通知存款的计息
(一)通知存款利率须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通知存款利率执行。
(二)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利率执行,不分段计息。
(三)通知存款计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人民银行批准的一天或七天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利随本清。
(四)支取款项的利息计至支取日的前一日。
(五)部分支取的,如留存部分高于起存金额时,仍从原开户日起计算存期;低于起存金额的,按转户或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实存期不足一天或七天的,其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七)未提前通知而支取的,其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八)已办理通知手续且需全部或部分支取的,但在约定支取日之前又取消约定,或在约定支取日(含约定支取日)之后一直不取款,则在下次实际发生通知支取时,本次通知存款期限内不计息。即在下次通知约定支取本息时在总计息天数中相应扣减违约通知的天数,属于一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一天;属于七天通知存款,每违约一次扣七天。
(九)已办理通知手续而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留存部分仍按原定通知存款利率计息。
(十)支取金额不足或超过约定金额的,不足或超过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约定金额的部分按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结息,超过约定金额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实际支取金额不足约定金额,则不足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风险控制要点
(一)严格区分单位结算账户和单位通知存款账户。严禁从单位通知存款账户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业务。账户内资金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中。
(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的保管、领用、登记手续仍按现行的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执行,对单位通知存款与单位定期存款,要求予以区分,分别登记。
(三)办理取款时须严格按约定支取方式办理。
(四)业务人员应定期核对账户余额与业务明细账。
(五)凡单位通知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存款超过2000万元时,业务部门须报存款管理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自1999年10月起执行,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附件一:中国银行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支取约定书中国银行 分行:
兹有我单位(名称)_________已在贵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通知存款账
户。支取时,以本约定书所留印鉴为支取方式。
特此约定。 印鉴样本: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国银行人民币通知存款支取通知(客户参考格式)中国银行
分行:
我单位(名称)______预于明日(日期 )______从我通知存款
账户(账号________)中支取人民币(大写)万元(金额)。
特此通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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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填写:
该笔款项的支取日期为: 年 月 日
银行业务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