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关于市立医院高档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8 生效日期: 2001-05-2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枣价费发[2001]75号
市立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全市高档病床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价费发[2001]66号)规定,经实地考察你院不同高档病房的设施配备条件,经研究,现将高档病房床位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高档病房收费标准
  设:高档床.沙发.彩电.写字台.
  更衣橱.中央空调.取暖设备.全
  套洗浴设备.卫生间
  设:高档床.沙发.彩电.写字台.
  更衣橱.中央空调.取暖设备.全
  套洗浴设备(无卫生间)
  设:高档床.彩电.写字台.更衣
  橱.取暖设备(无卫生间)
  二、高档病床床位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公费、劳保人员自愿入住高档病房的,应自行负担高档病房床位费与普通病房床位费之间的差价。
  三、要切实做好高档病房的特需服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优质优价,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2001年5月2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到期后另行报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