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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 1998-08-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发[1998]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制止乱屠乱宰,促进屠宰行业规范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区从1996年6月起全面开展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制定出台了新政办[1996]103号、123号文件 ,对规范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起了很好的效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深入贯彻《条例》。把保证人民群众的食肉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在自治区商品牛羊等牲畜屠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我区商品牛羊的屠宰管理也暂按《条例》和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家畜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城及县以上城市的屠宰定点工作由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以下乡一级的屠宰定点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兵团团场的屠宰定点工作由兵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商业、畜牧、卫生、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对屠宰行业的检查监督执法力度,杜绝病害肉品上市,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分级管理,依法行政。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条例》规定,依法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自治区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统一制定生猪、牛羊屠宰证、章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地、州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县、市的屠宰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核发生猪、牛羊屠宰证、章和定点屠宰标志牌,进行监督管理。

  四、搞好规划,合理布局。我区屠宰行业的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县城在内的各城市屠宰厂(场)应逐步推行工厂化、机械化屠宰,以保证市场供应为前提,采取适当集中的办法。乡级屠宰厂(场)也要符合最基本的卫生检验条件,在方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前提下,定点厂(场)可适当多一点,但不可重复建设。对新设置的屠宰厂(场)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各地要充分发挥国有屠宰厂(场)的先进设备和主渠道作用。

  五、严格检疫、检验,确保肉品质量。全区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家畜产品检疫、检验。家畜产品的品质检验和卫生检验由定点厂(场)实施,接受商品流通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屠宰检疫由畜牧部门实施。根据我区实际,具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自检条件的县及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肉联厂、冷冻厂的屠宰检疫工作由定点厂(场)自行负责,畜牧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费。

  六、限期整顿,严格执法。目前全区屠宰定点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已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开展,全区大多数县市的定点厂(场)已经清理整顿,重新确定。已确定的定点厂(场)要进行自查,进一步完善,未清理整顿的县市在9月30日前必须清理整顿完毕。10月1日起自治区将统一向已确定的屠宰定点厂(场)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凡无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屠宰活动的厂(场),由当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限期进行整顿或撤销,以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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