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发改收费[2004]292号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贸衡器使用证工本费,每本1.50元。
二、计量收费(产品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费、计量标准考核收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费、计(质)量仲裁检定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费)仍按原省计量局、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计量[1992]020号)规定执行。
三、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1151号)规定执行。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3]第119号)和《关于发布我省增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1997]第207号)规定执行。其中,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字[1994]第020号)规定执行。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一)证书工本费,每套18元(正本10元,副本8元)。
(二)技术服务费,每家90元。
(三)IC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40元。
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六、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单位资格审查费、锅炉及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使用证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青价费[1994]第020号)规定执行。
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费仍按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字[1997]第096号)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价费[1999]175号)规定执行。其中: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予以取消。
八、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