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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委《关于对普通高考民语言考生录取实行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定最低分数线和用HSK逐步代替现行汉语考试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26 生效日期: 1999-04-26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教委《关于在普通高考中对民语言考生录取实行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定最低分数线和用HSK代替现行汉语考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普通高考中对民语言考生采取实行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定最低分数线和用HSK代替现行汉语考试都是有效提高民族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请各地、各部门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确保顺利实施。
  关于对普通高考民语言考生录取实行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定最低
  分数线和用HSK逐步代替现行汉语考试的意见
  质量是教育工作的生命线,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就没有高素质的人才。近年来,在我区的普通高考录取中民语言考生的数、理、化成绩偏低已成为普遍现象,直接影响着教育质量的提高。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缩写为HSK)是为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1995年起逐步在我区推行。1997年,原国家教委下发了教民(1997)9号文件《关于在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在部分少数民族学校推行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试行方案》。为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1998年在我区试行了HSK成绩与普通高考部分挂钩。实践证明这一措施对调动少数民族学生学习汉语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汉语文实际运用能力,规划汉语考试,弥补现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存在的不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政领导有关指示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民语言学生数、理、化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我区汉语教学工作。在广泛听取普通高校、部分中学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对1999年民文考生数、理、化单科成绩限定最低分数和HSK逐步代替普通高考汉语考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普通高考中对民语言考生实行数理化单科成绩最低分数线问题
  (一)本着充分发挥限定单科最低分数线对提高全区数理化教学质量的导向作用,同时也便于录取工作的操作和管理,根据近年来民语言考生数、理、化成绩及实际录取情况,1999年本科、专科院校录取时,总分达到最低投档控制线者,单科成绩限定在15分以上,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三年后达到相对稳定的控制水平。
  (二)1999年广播电视大学、体育、艺术类院校及专业暂不做单科分数统一限定,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控制。
  (三)对塔什库尔干县等特殊边远贫困地区,继续实行有关照顾政策。
  (四)实行以上最低成绩限定标准,如影响招生计划的完成,适当降低总分,不降单科限定分。

  二、关于HSK考试问题
  (一)鉴于目前我区汉语教学的实际水平、教材建设和少数民族考生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从199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过渡,到2001年实现用HSK完全代替普通高考中的汉语考试。
  (二)过渡办法:1999年,HSK成绩占普通高考汉语总成绩(150分)中的30分;2000年,HSK成绩占普通高考汉语成绩(150分)中的80分;2001年,完全用HSK成绩代替普通高考汉语成绩(150分)。
  (三)过渡期的前两年(即1999年、2000年),考生必须同时参加两次考试(普通高校招生汉语考试和国家汉语考试办公室命题的HSK)。
  (四)过渡期和过渡后与普通高考有关的HSK均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与此有关的问题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牵头、汉考办协助,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解决。
  (五)过渡期间自治区组织的HSK成绩与国家组织的HSK成绩具有同等的效力,各高校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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