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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利润留成资金的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管理
第四章 其他收入的管理
第五章 专用基金的计划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用基金管理,提高专用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业银行的专用基金,是指具有特定来源和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它包括利润留成资金(含承包超收分成部分)、从成本中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职工福利费、干部训练费以及应该纳入专用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专用基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开立专户,单独核算的管理办法。“统一领导”,就是总行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就是按照不同的职责和权限,实行由总行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分级管理;“开立专户”就是各行必须在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存款户;“单独核算”,就是由各级行掌管专用基金的会计部门建立专用基金的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系统,设立必要的科目帐户进行核算、反映、监督和考核。专用基金报表统一由会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第四条 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专用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先提后用,量入为出,节约使用,讲究经济效益。既要划清专用基金与成本的界线,又要划清专用基金各项目之间的界线。
第五条 建立专用基金使用计划及审批制度。年初根据专用基金情况和各职能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由会计部门分别轻重缓急,综合平衡后,报请行长批准执行。各行应设专用基金专管人员,负责对各项专用基金的核算、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利润留成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利润留成资金由总行按规定统一提取,逐级下拨,省行及市、地、县行在总行未下拨前,按规定比例采取预提的办法。
第七条 利润留成资金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和调节基金后,应分别建立: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各项基金必须按规定(承包超收分成部分按承包规定)的比例分别掌握使用,奖励基金结余可以用于福利基金,福利基金不能用于奖励基金,两项基金结余可用于业务发展基金,但不准将业务发展基金用于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
第八条 业务发展基金是用于农业银行开展业务、改善营业办公条件和职工居住条件以及培训干部的专项资金。它包括从成本中按工资总额1.5%提取的干训费和从利润留成中按比例提留的业务发展基金。
第九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其他福利待遇及行长基金等专项资金。它包括从成本中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利润留成中按规定比例提留的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职工医药费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补助、医务经费等(开支范围和标准,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职工食堂、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各项支出同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补贴;
4、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独生子女保健费;
5、按规定的行长基金支出;
6、按照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补贴和其他支出。
下列费用不在职工福利基金开支:
1、编外人员生活费;
2、病假六个月以上长休人员工资及福利基金;
3、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医药费等。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条 职工奖励基金是用于职工奖励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奖励费,以及实行自费工资改革所支付的工资、奖金税等的专项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利润留成中按规定比例提留的职工奖励基金。奖金的发放必须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岗位责任制挂钩,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来决定奖金的多少,克服奖金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奖金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是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补偿资金。其资金来源是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各自折旧率从成本中提取的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主要用途:
1、固定资产的更新及技术改造;
2、零星基建支出;
3、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安装费、运杂费;
4、按规定交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为了提高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的使用效益,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可与固定资产修理费及利润留成资金中的业务发展基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固定资产类别、使用年限和不同的折旧率正确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原则上谁提谁用,但分行也可以根据辖内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集中一定比例的折旧基金,在所辖行处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章 其他收入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残值收入,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等。这些收入款项可与业务发展基金、折旧基金统筹安排使用。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
第五章 专用基金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计划管理是管好用好基金的重要环节,各行应于每年三月底前编制本年度专用基金收支计划,经行长批准后,逐级汇总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六条 为了掌握专用基金计划执行情况,各行应于六月底和年度终了逐级汇总上报专用基金平衡表和支出明细表(随半年报、年报同时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的基本规定,的基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