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对第一汽车集团新疆专用汽车厂申请转供电转供费用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乌市价工农字[2001]19号
第一汽车集团新疆专用汽车厂:
  你厂“申请低压电网转供费用的报告”收悉,经测算,现批复如下:   1、你厂转供电范围内转供费标准为:0.03元/千瓦时,转供电1--10千伏电压等级(除工业用电外)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电价:0.40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32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399元/千瓦时。
  2、转供电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居民生活电价:0.477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602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69元/千瓦时。
  3、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4、以上电价从2001年3月2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暂定一年,待期满后上报资料核准。
  特此批复。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