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市价房字[2001]43号
新疆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经市安居办批准同意在人民路建造“金泰高层公寓”一幢共21层,建筑面积为13866平方米,其中补偿面积为3937.6平方米,可销售面积为9928.4平方米,现已达到预售条件。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中有关价格的有关计算规定,经审核该项目的建安工程合同及相关费用资料,制定“金泰高层公寓”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综合平均预售价格为2580元(无地下室,不含营业税)。
上述房屋的楼层差价率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代数和为零的情况下,由你公司自行制定各楼层的预售价格,并报我局备案。
此经济适用房的预售价格与今后制定的销售价格如有差额,须按销售价格实行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