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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适当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2000年12月31日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
  │税率│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2001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10%   │10%    │
  │  │录音带、录相带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    │     │
  │  │商品                  │    │     │
  ├──┼────────────────────┼────┼─────┤
  │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30%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 │    │     │
  │  │像机)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
  │3  │化妆品                 │80%   │50%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
  │4  │烟、酒                 │100%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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