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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2000年12月31日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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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2001年税率│
│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10% │10% │
│ │录音带、录相带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 │ │
│ │商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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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纺织品和制成品 │30% │30%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 │ │ │
│ │像机)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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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化妆品 │80% │50% │
│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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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烟、酒 │100%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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