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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充分发挥《新疆政报》传达政令作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0 生效日期: 2001-07-1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0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减少“文山”,提高效率,减少文件发放的重复运作,促进政令畅通和依法行政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再次改革现有文件发放办法,充分发挥《新疆政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疆政报》为文件载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放的重要渠道,承担着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中第八章第 四十七 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公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凡《新疆政报》刊登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和各类文件其文本为标准文本,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其他媒体及内部资料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刊登文件,以确保文件发布的严肃规范、完整准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普发至县(市)政府的文件(不含带密级件,下同)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正式文件供传达和存档查阅使用。

  三、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凡需翻印普发至县(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部门1份)翻印件给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供存档查阅。

  四、国务院令、国务院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均在《新疆政报》刊发,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据需要少量复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1份正件给县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作为存档查阅用。

  五、国家部委重要文件和自治区部门重要普发性文件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和重要普发性文件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要文件在《新疆政报》上选登。有关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的事项,亦可在政报上予以刊登。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2001-2005年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1]25号)精神和国办秘函[2001]31号文的安排,年内将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依托电子认证、电子印章、数字签名等技术,实现国务院办公厅与各省市区政府之间政府文件带红头印章的无纸化网络传输。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也正在安排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规划要求,配合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和应用发展,逐步实现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的网上无纸化传输处理。届时,政府文件发放将由传统纸质文件的人工传递逐步向电子网络传送方式转变,政府系统将不再发放纸质“红头”文件。先进的电子信息和网络传送方式将提高工作效率。
  而作为文件唯一纸质载体的《新疆政报》,由于其订阅和携带方便,能够满足无法与网络联接的广大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学习政策性文件的要求,将长期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放的重要渠道,担负着自治区人民政府“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基层工作”的重要职能。因此,做好《新疆政报》工作,也是全区政府系统的一项政务工作。

  七、为了扩大容量、增强时效性,《新疆政报》从2002年元月份起由月刊改为半月刊;由16开本改为A4版面。面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征订。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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