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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正式核定速递到货通知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2 生效日期: 2001-09-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163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2000)39号核定的乌鲁木齐铁路局速递到货通知服务费标准已经期满,结合试行期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正式核定,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速递到货通知上门服务费标准为每批10元,一批不足500千克的零担货物收费标准为每批5元;对于同一收货人同时到达的多批货物,速递到货通知服务费按一批收取。
  二、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确保当天到达的货物下午将到货通知送达收货人,下午和晚上到达的货物,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上午送达收货人。到货通知的送达要实行签收制度,对于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货物暂存费,货主不予承担。
  三、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不得以联营的名义将业务交其它部门从中收取联营费。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速递业务,其服务费标准仍按新价工交字[2000]39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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