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163号
乌鲁木齐铁路局:
鉴于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2000)39号核定的乌鲁木齐铁路局速递到货通知服务费标准已经期满,结合试行期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现正式核定,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速递到货通知上门服务费标准为每批10元,一批不足500千克的零担货物收费标准为每批5元;对于同一收货人同时到达的多批货物,速递到货通知服务费按一批收取。
二、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确保当天到达的货物下午将到货通知送达收货人,下午和晚上到达的货物,当天下午或第二天上午送达收货人。到货通知的送达要实行签收制度,对于因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货物暂存费,货主不予承担。
三、车站开展速递业务,应坚持'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的原则,不得以联营的名义将业务交其它部门从中收取联营费。四、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对于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发生的速递业务,其服务费标准仍按新价工交字[2000]3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