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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塔城地区<关于申请批准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1 生效日期: 2001-09-2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336号
塔城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年度审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塔地物价字(2001)36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国家和自治区两级管理的规定,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收费立项权在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你地如需收费,应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立项,批准后方可收费,在此期间如有收费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应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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