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能[2001]1451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精神,我委以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天然气价格及进户工程收费标准的通知》确定了天然气进户工程收费标准,从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由于乌鲁木齐市燃气进户工程始于1995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1年9月10日以前签订《安装供气协议》并预付工程款的用户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进户工程完工并已通气的工程收费,根据《协议》,已经通过财务决算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多退少补;
2、进户工程已完工未通气的工程收费,根据《协议》已经通过双方认可的财务决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多退少补;还未通过财务决算的进户工程收费均按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件执行;
3、进户工程已开工和未开工工程,已预付工程款的用户和单位,工程收费均按新计价能字(2001)1245号文件执行。
二、锅炉、酒店、餐厅等用户,天然气进户工程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收取。
三、采用天然气壁挂式采暖炉取暖的用户和单位,进户工程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收取。
四、进户工程所用材料均以实际进货发票价格为准,价格应符合当地市场实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