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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础航空摄影经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9 生效日期: 2003-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建[2002]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航摄项目库的设立
第四章 航摄项目申报
第五章 航摄项目审核
第六章 航摄项目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七章 经费开支和核算
第八章 财务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以下简称航摄)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航摄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摄经费是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基础测绘任务核定的专门用于实施航摄、遥感影像资料购置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航摄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在对申报航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结合当年财力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航摄经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航摄经费(其中的管理费除外)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航摄项目按照国家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报财政部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
  (四)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航摄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财政部
  1.确定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2.确定航摄经费总预算;
  3.审批航摄经费具体项目预算;
  4.按财政资金拨款程序和要求拨付航摄经费;
  5.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国家测绘局
  1.编制航摄经费项目预算;
  2.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3.负责航摄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4.监督、检查航摄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编报航摄经费年度决算。


第三章 航摄项目库的设立


  第五条 航摄项目库是指由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对申请航摄经费预算的航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财政部设立的项目库和国家测绘局设立的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部统一制订航摄项目申报文本、航摄项目支出预算报表及计算机应用软件技术标准。
  第七条 列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分为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第四章 航摄项目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符合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分区定期更新原则;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九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变化的,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请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较大的项目,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应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报送,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航摄需求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测绘局发布的航摄整体规划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向国家测绘局申报航摄项目;
  (二)国家测绘局对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国家测绘局航摄项目库。
  (三)国家测绘局对进入航摄项目库的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后统一汇总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章 航摄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航摄项目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属于航摄经费的使用方向和范围;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第十二条 财政部对国家测绘局申报的航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商国家测绘局后,排序纳入财政部的项目库。
  第十三条 对于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财政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六章 航摄项目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航摄项目的排序,安排航摄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国家测绘局的年度部门预算及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航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航摄项目的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航摄经费(管理费除外)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到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的拨付方式。
  第十七条 航摄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国家测绘局和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批;航摄项目招投标节余资金报经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航摄任务。


第七章 经费开支和核算


  第十八条 航摄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航摄生产费、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和管理费。
  (一)航摄生产费是指为完成航摄任务而委托航摄生产单位实施航摄项目而支出的费用。
  (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是指为购置遥感影像资料而支出的费用。
  (三)管理费是指为实施航摄项目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项目管理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论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设计、政府采购组织工作、成果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与航摄项目管理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航摄生产费和遥感影像资料购置费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制定的价格,由招投标方式确定。管理费的开支由国家测绘局向财政部单独申报,财政部核定后列入航摄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国家测绘局根据航摄合同完成情况及资料验收入库单与项目承担单位结算航摄生产费;国家测绘局所委托的航摄年度计划实施单位负责航摄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管理费外,对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及没有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航摄项目经费,财政部将不予拨款。航摄经费不得用于与国家基础航空摄影任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航摄经费应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进行核算。未完工航摄项目的结余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航摄经费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的实际支出,并据此编制航摄经费年度汇总决算,随年度财务决算一并上报财政部。
第八章 财务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国家测绘局对航摄项目经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已完成的航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与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航摄项目因故中止,由国家测绘局主持组织清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上报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航摄任务。
  由于人为因素中止航摄项目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航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制定,考评工作由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家测绘局和财政部要将航摄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别记入国家测绘局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并作为财政部以后年度审批航摄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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