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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东山区芦草沟乡引水工程用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房[2001]1767号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东山区芦草沟乡引水工程用水价格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东山区芦草沟乡引水工程由于政府长期资金投入不足,致使资金严重短缺,工程建设达不到预期规模。鉴于供水价格偏低,难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实际情况,本着适当补偿成本,兼顾用水户负担的原则,将其供水价格核定为: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1.20元(其中农民生活用水每立方1元);工业用水每立方1.40元;商业用水每立方1.90元;城市绿化、环卫、消防用水每立方0.8元;基建用水每立方2.5元;特种用水每立方5.00元。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二、新疆宏昌工矿供水公司东山分公司应尽快争取资金到位,加快供水设施的配套建设,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严格按用户实际使用量计收水费。同时,新的价格调整后,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好用水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以上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期满后,新疆宏昌工矿供水公司东山分公司应及时将试行期财务决算情况上报我委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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