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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6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进口单位或代理单位均须在贸易合同签订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禁止进境的公告、禁令或警示通报后,已签发的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废止和失效。
  四、进口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将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验检疫要求载入合同中,并规定进口货物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规定。
  五、规定须办理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须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接受报检,进口转基因产品还须查收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正本。
  六、申请进口大豆须在《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境外出口商及供货商名称。
  七、本公告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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