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劳社就发[2004]13号
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全市停工、半停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员状况,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我们对现行的《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本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城镇集体企业为报表的填报范围。
二、填表说明
(一)原《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表》改为《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和《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
(二)本报表按季度统计,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各企业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表样附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总公司劳动处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当月30日前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表样附后)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一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三)为确保区县属停工、半停工企业的数据准确,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区县各有关部门联合做好此项工作。
三、市属各总公司劳动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于近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保险)处领取报表。联系部门:市劳动保障局 就业(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63167921 83172974(传真)
附件:
1、《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基层季报表》;(略)
2、《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季报表》;(略)
3、指标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
附件3:
指 标 解 释
1、停工企业是指:
受各种因素影响(正常季节性停工除外),在报告期内,连续30天以上(含30天)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未被各级政府批准停产整顿的企业。
2、半停工企业是指:
受各种因素影响(正常季节性停工除外),在报告期内,部分成建制生产单位(生产线、生产车间等)或经营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其损失工时累计达到报告期标准工时三分之一或连续停工一周以上(不足30天)的企业。
3、期末职工总数: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在册职工总数。
4、停工(放假)人员是指:尚未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但在监测月内不在工作岗位的职工(含本市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
5、停工人员合计: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停工职工总和。
6、企业原因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缺乏、不适应市场要求、市政建设搬、拆、迁、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