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成财教[2006]14号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县财政局、科技局:
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对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技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成都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门用于支持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应用与推广计划、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等的专项经费。
研发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研发资金为政府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研发资金管理、使用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 市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负责汇总编报年度经费决算;
6、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推荐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七条 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式,包括定额资助、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投入等。
第八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低为 50万元;一般项目单项支持额度最高为30万元,主要采取定额资助的方式。特殊项目,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具体办法按《成都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研发资金的项目费支出范围:
(一) 定额资助:用于对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必要补助。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维护等费用。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包括为项目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等费用。
国际合作交流费,指项目管理与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费、培训费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费等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事业发展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贷款贴息补助: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项目执行期内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全额或差额补贴。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和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项目,委托有关机构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研发资金的计划管理费支出范围:
计划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科技管理人员培训以及根据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四章 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组织或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7-8月份受理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具体时间、要求参见市科技局编制的年度计划项目指南,在成都科技网上发布),对经咨询论证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备选。列入年度研发资金预算的计划项目原则上是从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中遴选。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按要求申报项目的同时,应当编制研发资金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审定并批复项目预算。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研发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科技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研发资金拨款时的帐务处理:
(一)定额资助的经费记入'专项应付款'或'拨入专款'科目。开支时,形成的资产记入'资本公积'或'固定资产'科目;未形成资产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销'专项应付款'或记入'专款支出'科目。
(二)贷款贴息补助的经费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局汇总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的研发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成财教(2004)2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