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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加快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省政府对粮食市场宏观调控的需要,省级储备粮食规模原则确定为7.5亿公斤,每年视粮食产量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增减。市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原则按产区不低于3个月、销区不低于6个月城镇人口销量,由各市具体提出储备品种、数量,报省核定。县级是否建立粮油储备,由市政府确定。
二、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在省下达的定购粮任务中专项安排,也可从保护价收购粮中安排。储备粮由政府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对我省短缺并确需储备的粮油品种,在进口和省外采购计划中安排,由省、市粮食主管部门委托外贸企业或国有粮食企业代理。
三、省级储备粮食权属省政府,主要用于全省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粮价波动的调控。省级储备粮的收支计划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物价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油所有权和动用权属市政府,主要用于对一般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区粮油价格波动的调控。
四、各级储备粮油库存要与储备企业的商品粮油库存严格分开,分别核算。省粮食局负责管理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库和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储库储存。现有省级储备粮要逐步集中到省级储备库储存,暂时不能集中的,可以采取代储形式。各市参照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五、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核定。省内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入库结算价,按照收购价加收购费用核定;省内市间调运的储备粮油,在收购入库结算价的基础上加合理的调拨费用确定;省外采购或进口入库的储备粮油入库结算价,按照采购成本加合理费用核定。储备粮油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标准。
六、根据粮食定购计划、进出口计划和动用计划,按照不超过保管年限、适时推陈储新的原则,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储备粮油进行轮换。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制定。销售价低于储备粮入库结算价的差价和轮换费用,从同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七、为提高储备粮经济效益,在保证储备粮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排适当数量的储备粮活储增效。储备粮的活储数量由同级政府确定,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委托经营单位。储备粮经营收入扣除委托经营费用后的经营收益,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八、地方储备粮油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正常损耗,按国家规定的定额核定;水分自然减量损失,依据出入库时的水分化验单核定;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减量损失,由粮食和财政部门核实,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储备粮油的保管损耗、水分减量和灾害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列支。
九、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标准,由财政、粮食部门参照国家专项储备粮油的补贴标准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同期农业发展银行规定利率据实清算。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按照确定标准和储备数量,按季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预拨到粮食部门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储备粮补贴专户,再由粮食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给储存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储备粮油的收购、采购、进口、移库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计划专项安排储备贷款,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封闭运行的办法进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储备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承担储备粮油任务的单位,要按要求准确、及时填报报表,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要加快实现储备粮计算机联网管理,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