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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0 生效日期: 1999-07-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农村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农业劳动模范是农业战线的优秀代表,是农村各个时期建设和改革的骨干,是国家和人民的功臣,应该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没有明确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规定,部分农业劳动模范生活困难。为在全社会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倡导学赶先进的社会风气,充分发挥农业劳动模范在农村改革和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我省各个时期的农业劳动模范,是各个时期农村先进生产力的骨干力量。他们为改变农村落后面貌,推进农业科技技术进步,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夺取农业丰收,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充分肯定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做出的历史功绩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做到政治上关心,生产上扶持,生活上帮助。每年春节或“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要走访、慰问农业劳动模范,召开农业劳动模范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向他们介绍本地区农业、农村工作形势和任务,鼓励他们继续艰苦奋斗,为党为人民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级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农业劳动模范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坚持按高标准评选表彰农业劳动模范,严格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加强与农业劳动模范的联系,了解农业劳动模范的学习、生产、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开展生产竞赛、致富奔小康等活动,为社会争做贡献。要加强农业劳动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推介农业劳动模范的先进经验,扩大农业劳动模范的示范影响作用。要做好农业劳动模范来信访工作。建立健全农业劳动模范档案。管理和发放农业劳动模范生活补贴费。各级财政每年要拨给一定数额的农业劳动模范管理活动经费。

  二、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经费,共同解决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困难,帮助农业劳动模范安度晚年。对省部级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实行固定生活补贴。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不含有国家退休工资的劳动模范,下同),由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50元;对生活特别困难,现仍保持荣誉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人每年一次性发给救济金350元。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经费,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归口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发放。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农民(不含有国家退休工资的劳动模范,下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现仍保持荣誉的,每人每月补贴生活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在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标准基础上,降低20元左右执行;对生活特别困难,现仍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的救济金,参照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标准,每人每年降低50元左右。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经费,由市(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拨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发放。全国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费的发放,由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申报,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复核,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将款拨到补贴对象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转交。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的生活补贴和救济费的发放,由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财政局申报,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后,市(州)负担的部分补贴拨到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连同本级负担的部分补贴一并拨到县(市区)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由其发放给农业劳动模范本人。上述补贴和救济费,于当年12月一次性发放到人。
  省以上农业劳动模范是国家职工的,其待遇按省政府湘政发[1990]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6]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劳动模范的教育,继续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要针对农业劳动模范的实际情况,组织他们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市场经济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制观念,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和困难,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创新的业绩。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业劳动模范学习农业科技知识,交流科技信息,帮助他们推广新的科技成果。要定期组织农业劳动模范考察学习,让他们相互交流经验,提高生产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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