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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力行业税收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6 生效日期: 1998-11-06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1998]第194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全年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596号)、决定1998年底以前,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开展对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的税收检查,总局稽查局也转发了《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税稽函[1998]110号),针对各行业的特点,提出检查重点。根据总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由市局稽查局(处)负责组织实施对我市电力行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采取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工作组的方式,集中力量对我市各级电业局、供电局、农电局及相关的电力生产企业实施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时限
  原则上检查1996年1月1日以来企业增值税应缴、申报和实际入库情况,检查中如发现有偷税行为或其他重大问题的,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具体要求
  此次检查,总局规定,对检查出偷税行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必须处以不低于所偷税额一倍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有犯罪嫌疑的案件,除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基层局对次税收检查提高到讲政治、顾大局、为国分忧的高度,积极、主动地配合好工作组的专项检查工作,为完成增收任务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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