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务院原则同意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和附件《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了做到活而不乱,外贸部和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要有效地把统一对外的协调管理工作抓上去。对于第三类商品在分头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外贸部和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仍应负责协调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和内部的协调管理,并提倡联营。对未批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省、市、自治区,其出口商品仍分别归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核算盈亏,并按原渠道组织出口。
关于外贸的收购、出口计划仍按现行办法编报,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 附: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继续改革外贸体制,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头经营,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方针,达到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使外贸有一个较大发展的目的,在今年十一月外贸部召开的全国外贸计划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即除极少数大宗的、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出口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套、出运要求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初级产品和原料性商品作为一类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经营,或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外,其余商品都由地方经营和成交出口。对于由各地经营出口,各自对外成交,而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商品,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或发生供过于求现象的商品,代表们都赞成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并拟订一个共同执行的协调办法。经过讨论,会议确定,第一类除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原油、成品油外共二十一种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以上二十三种商品,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其中原油、成品油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四点八;第二类商品,即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的商品,确定为一百七十三种(供应港澳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的配额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二左右,第三类商品全部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的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一。大家认为,这样的分类划分,体现了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有利于统一对外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商品分类范围和权限大体上也是合理的,具体商品今后还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由我部随时进行调整,必要时有些第三类商品也可以改为第二类。
二、三类商品原则上都由地方经营和成交出口,但由于各省、区今年已接办了部分自营出口业务,需要一个时间巩固和整顿,口岸在仓库、运输上承办内地的出运也有一定困难,同时一九八二年的出口计划和调拨计划都已确定,因此,我们建议原则上明年一年各省、区暂勿扩大自营商品范围,现在是调拨口岸的商品,明年仍继续调拨。
出口商品分类经营后,根据权、责、利统一的原则,今后财务体制也要相应下放,要逐步做到在核定出口换汇成本的基础上,由各经营地区或单位自负盈亏。在财务体制未下放前仍按目前财务隶属关系办理。
关于出口实行协调问题,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行业联合的精神,要由出口商品经营实体组织行业出口协会,承担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在协会未成立前,国家授权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请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按照会议代表讨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并已报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也已征得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商检总局的同意,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议这个规定由国务院转发,并从一九八二年开始试行。如无不妥,请批转。
附: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
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体制改革,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经营出口的积极性和贯彻统一对外的原则,使对外贸易有一个较大发展,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二年起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经营:
第一类: 对少数大宗、重要的商品,以及出口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套、出运要求的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或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由省、市、自治区交货、履约,或由内地省拨交口岸对外交货履约。
广东、福建两省按中共中央发(1981)第27号文件的规定,除成品油、钨砂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成交外,其他商品中属于本省生产的产品,两省可自行对外成交,但在价格和贸易做法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的出口商品目录(附后)。
第二类: 对各地、各部门交叉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经营出口的省、市、自治区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对尚不能自营出口的省、自治区仍维持目前的调拨办法不变。如需增加自营出口,需由省、市、自治区经营单位报经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后办理。出口商品协调办法(附后)。
广东、福建两省,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外贸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的属于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的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
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组织协调的出口商品目录(附后)。 第三类: 不属于上述两类的出口商品全部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经营出口。对暂时不能自营出口的,可委托总公司或口岸分公司代理,或仍维持目前的调拨办法不变。
机械类出口商品的经营分类和分级管理按照国家机械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 对朝、蒙、古巴、苏联、东欧等国家政府间的协议贸易,由外贸部组织谈判、签订协议,并由外贸专业进口总公司签订合同或由总公司组织有关分公司、有关企业签订合同,由省、市、自治区和企业交货、结汇,出口任务归省、市、自治区和企业。 三、 供应香港、澳门的鲜、活、冷冻商品仍按现行配额管理办法和经营管理体制办理。 四、 根据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实行经济责任制,改变“吃大锅饭”的财务制度,逐步做到在核定换汇成本的基础上,由各经营地区或单位自负盈亏。在财务体制未下放前仍按目前财务隶属关系办理。
五、 外贸部可根据国际市场的变化和国内生产情况的变化在同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经营分类。对矛盾尖锐,协调有困难的商品可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
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的出口商品目录 (总计23种)
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3种:
粮食(大米、大豆、玉米)、油脂油料、桐油
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5种:
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丝类
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9种:
钨及钨品、锑及锑品、锡、煤炭、焦炭、水泥、海绵钛、生铁、钢坯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6种:
原油、成品油 、石油焦、散装液体化工(甲醇、甲苯、酒精)、石蜡、重水 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组织协调的出口商品目录
(总计173种)
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18种:
红小豆、活鳗鱼苗、海蜇皮、冻赤贝肉、活文蛤、栗子、咸蕨菜、薇菜干、冻猪肉、冻鸡、冻兔肉、冻牛肉、冻对虾、砂糖、蘑菇罐头、青刀豆罐头、芦笋罐头、蚕豆罐头
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16种:
花色棉布、涤纶花色布、呢绒、人棉纱、人棉布、各种梭织面料服装、阿拉伯袍(裤)、毛衫、毛毯、三巾、床单、宝塔线、针织内外衣、针织睡衣套、手帕、绸缎
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37种:
松香、生漆、红茶、绿茶、黄麻、麻袋、塑料编织袋、鞭炮烟花、蜡烛、黑木耳、杏仁、合成樟脑、辣椒干、蜂蜜、核桃、桃仁、薄荷油脑、烤烟、羊绒、兔毛、羽毛、猪肠衣、骨胶、猪鬃、鬃刷、无毛绒、地毯、山羊板皮、黄狼皮、水貂皮、皮褥子、羽绒制品、圆参、鹿茸、松节油、柠檬酸、桐木、裘、革皮服装
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36种:
缝纫机及零件(包括缝纫机针)、自行车及零件、自行车内外胎、搪瓷器皿、玻璃器皿、铝制器皿、铁壳水瓶、冰瓶、瓶胆、球鞋、塑料底布鞋、塑料拖鞋、布胶鞋、皮鞋、皮件、人造革箱包、锁头、钟表、香皂、洗衣粉、拉链、塑料制品、煤油炉、纸张、铅笔、皮制球、运动鞋、玻璃、磁砖、铺地砖、胶木制品、电筒、电池、电珠、电风扇、日光灯及配件
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19种:
陶瓷、抽纱、钻石、养珠、珠宝、首饰、牙刻、玉刻、红木制品、漆木家具、旧货(古玩)、工艺鞋、工艺竹编品、草编制品、苇帘、柳制品、钢木家具、伞、人造花
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25种:
钢材、铸铁制品、钉丝、焊缝管、木螺丝、紧固件、锌、铜及制品、铝及制品、重晶石(粉)、砩石(粉)、滑石(粉)、矾土、水银、大理石、花岗石、钼砂、镁砂、焦宝石、菱镁矿、氧化钼、五氧化二钒、石墨、耐火砖、铁合金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19种:
糖醛、钼酸铵、农药、塑料、二萘酚、草酸、白油、轮胎、元明粉、立德粉、胱胺酸、醋柳酸、糖精钠、抗菌素、磺胺药类、电石、四咪唑(左旋、消旋)、维生素C、皂素
机械进出口总公司3种:
工具、农具、石墨电极
出口商品协调试行办法
一、 协调的商品是指那些由地方、部门经营出口,各自对外成交,而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我们内部需要对外采取协调行动的重要商品,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从全国整体利益出发,必须采取统筹兼顾、适当分配、安排出口的商品。协调商品的品种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生产以及国外市场和国外有关贸易法令的变化,协调的品种也要随之增加、减少和调整。具体调整和变化,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和各经营单位充分协商,报经外贸部批准后定期调整。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按照规定,做好这项协调、服务工作。
二、 为了避免各地自相竞争,肥水落入外人田,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要定期根据不同商品档次,规定最低离岸(FOB)价格水平。价格按净价计算。净价是卖价,扣除佣金、折扣、暗扣、国外费用等,按即期信用证收汇的价格。如需采用远期收汇的支付方法,则应加收必要的利息。各省、市、自治区应尽可能卖得好价,但不得低于限价出口。负责组织协调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应将各类商品协调后的最低价格抄告中国银行省市分行,如在结汇时发现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反映。遇到国际市价发生较大变化,各经营单位可以随时提出调价要求和建议,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应迅速研究确定,然后分头执行。三、 对国外规定有配额或限额的商品,对港澳出口的鲜、活、冷冻商品以及市场上供过于求引起混乱的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口配额数量。各省、市、自治区可在分配的额度内,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办法自行安排出口。为了贯彻执行配额管理,可由外贸部或受委托的外贸局发给出口许可证,由海关监管验放。
四、 协调客户的使用,凡属全国性的或几个省市联合委托的,有关经销、代理的确定、更换,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进行安排;其它有关经销、代理的确定、更换和客户的选择,由地方经营单位自行确定。总公司要负责交流有关客户情况,尤其是对信用较差、屡次毁约的客户要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 属于跨省、市、自治区共用的出口商标、牌号、专利的对外注册和使用,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安排,属于一个地方或部门单一的出口商品商标、牌号、专利等的注册、使用由地方或部门的经营出口单位安排。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要做好商标管理工作。对省、市、自治区共用商标,要注意质量划一,确定商品的标准规格。凡按规定由商检局出具商检证书的,经检验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检局不发给出口商品检验书。对地方独用商标要防止其他地方冒名仿制。
六、 互通情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协调工作。根据协调商品的协调要求,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应组织按商品大类划分的协调小组,凡经营这项商品的单位必须派代表参加。协调小组定期开会,在充分协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共同拟订各个协调商品的具体协调方案, 共同拟订关于业务、情报、 技术等联系和协作办法,以便共同遵循。各经营单位必需及时将协调商品的合同副本或成交通知书寄交负责协调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以便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进一步发展和扩大出口。按照行业联合,由出口商品经营实体组织行业出口协会,承担出口协调、服务工作的精神,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工作将逐步过渡到由出口商品协会承担。协调所需费用由各经营单位分摊。
七、 对不遵守协调方案的经营单位, 负责协调任务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对情节严重的可报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停止或撤销其该项商品的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