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函》(征便函?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为红色;第二联调入方记帐为棕色;第三联调出方计帐为黑色;第四联国家烟草专卖局存查为绿色。 关于印发《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的函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征便函?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监督下,允许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有偿调整,计划调出方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不征收流转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对指标调整费用所得税前扣除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国家烟草专卖局就计划调整出方取得的收入使用凭证问题专门致函税务总局,总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了《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号码为:0000001-0000400),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领取后发放给计划调出方,监督计划调出方在取得调剂收入时开具。现将《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专用凭证》(式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