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由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员超编严重,事业单位和工勤岗位上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无法如期按编制上划,影响了整个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程。体制改革不到位,势必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不稳定,人员身份、职责不清楚,影响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整治和正常的行政执法工作,甚至导致许多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妥善分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是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建立高素质专业化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的需要,是加强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认识,强化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
二、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政策引导、广开渠道、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确保执法和改革“两不误”,确保稳定。通过对超编人员的分流安置,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理顺关系,提高素质,强化执法监管。
三、超编人员分流安置的渠道和办法
(一)清退违规进入人员。按照鲁政办发明电[1999]48号文件“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对1998年12月4日后,除国家指令性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原定编制之内按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及在适应期内的军转干部随调配偶之外,其他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清退,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号)精神,对以成立空机构、假企业等手段巧立名目、违反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调入人员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调入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消化。在人员清退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通过退休和退职,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消化部分超编人员。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截止到2002年3月31日,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人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退职。
(三)鼓励支持自谋职业,从事民营经济。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离职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民营企业。离职期间3年内,机关工勤人员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按比例发放的奖金)的60%、事业单位人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性补贴照发;工龄连续计算。3年后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其社会保险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结合市场“管办分离”或采取“三年待岗分流”等办法安置。采取上述措施仍然超编的单位,要将超编人员全部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其中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当地政府移交市场的,要将超编人员连同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一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市场移交的,当地政府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超编人员安置在原有或新建的市场建设服务机构,也可指定其他单位接收安置。市场管办分离后,市场建设服务机构的管理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选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指导市场建设服务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必要时可采取人员轮流上岗的方法;要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扶持市场的发展。
结合市场“管办分离”分流安置超编人员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采取“三年待岗分流”的办法安置,2年内以本人办理待岗手续前一个月的实发工资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发给本人工资额的80%,第二年发60%,第三年发50%。除此之外,当地政府也可采取其他分流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结合市场“管办分离”或采取“三年待岗分流”等办法安置上述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省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