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丹东宽甸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收购农业产品抵扣的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9 生效日期: 1999-07-01
发布部门: 丹东宽甸县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宽国税综一[1999]39号

各中心税务所:
  我县农业资源比较丰富,各种收购部门和加工行业较多,收购的农产品有原木、柞蚕、香菇等等。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购进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准予抵扣进项税“。但是,近几年对这些收购部门或加工行业检查,发现部分企业为了少交税,而在收购发票上作文章,如要空白发票,自行填开,人为地增大金额,发票项目填写不全等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为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一、 木制品、柞蚕丝加工行业停业使用农业产品收购凭证。

  二、 木制品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国营林场购进原木,应从销货方取得发票。
  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携带原始发票,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时,携带原始发票及购买原木开具的“木材外销运输证明单”给予抵扣,没有“证明单”的不予抵扣。

  三、 木制品加工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从集体林场、居民组和个人承包的林场(或购买林场原木砍伐权)或倒卖原木者手中购买的原木及大柴,由销售者携带林业部门的批复复印件、外销原木运输证明单、销货者身份证,到国税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抵扣。

  四、 集体林场、居民组和个人承包的林场,销售原木时,携带能证明是自产原木的手续及林业部门批复复印件,到国税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手续不全,不能证明是自产的,开具普通发票时,征收4%的增值税。

  五、对蚕丝加工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停止使用收购凭证,由农业生产者凭村民组的自产证明和购买企业的检斤票到当地国税机关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收增值税,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加工企业凭国税机关开具的普通发票,在纳税申报时予以抵扣。

  六、对核算正规并能如实反映收购情况的单位(限柞蚕收购),由征收单位实地调查后上报县局批准,可以汇总填开农业产品收购凭证,但必须附有收购小票,注明销售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地址。

  七、没有定税证明的不准抵扣。
  改变抵扣办法后,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代开发票工作的领导,加强管理,加强监督,严格履行各种手续制度,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掌握林业部门的批复数量,防止虚开、假开、致使多抵扣税款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